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823609号“公牛GONGNI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398号
申请人:泉州高祺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八月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3609号“公牛GONGN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5033号“金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54437号“BULL TIT AN 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0991号“公牛世家G.N.SHI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84828号“公牛鞋匠BULLX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118082号“公牛创造BULL CRE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显著识别部分的呼叫及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在第25类商品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孺子牛”及“BULLTITANUS”有关内容截图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商评字(2020)第169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领带、围巾、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服装、鞋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公牛”与引证商标一“金公牛”的呼叫及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公牛”,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足球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足球鞋、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