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075378号“CENTS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866号
申请人:南京讯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75378号“CENT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1909号“Cent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29424号“Cent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49921号“熏墨堂DESIGN CENT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设计理念、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际宣传使用材料、服务合同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限于2020年6月7日止,目前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英文在字母组成、排列顺序上十分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办公室事务、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的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