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40077680 - 商评字[2020]第0000167860号 - 申请人:福建平和春山果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0776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860号

       

      申请人:福建平和春山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77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62058号“千秋国珍THE CENTURY GUO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25923号“桑格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35058号“斛媚娘HU MEI N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23271号“幽兰草本ORCHID HER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设计风格、呼叫方式、含义及整体外观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鉴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的工商信息、产品包装图片、贴纸等证据(原件或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限于2019年10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显著差异,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新鲜水果、新鲜柚子商品以外的树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树木、酿酒麦芽、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新鲜水果、新鲜柚子商品以外的树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柚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新鲜柚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