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0965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845号
申请人:成学考(武汉)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65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2897号“锦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15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90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85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785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706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构成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外观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未形成显著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培训、学校(教育)、函授课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