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665091 - 商评字[2020]第0000167827号 - 申请人:苏仁义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6650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827号

       

      申请人:苏仁义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650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1103号“荣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11736号“正莲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呼叫、含义及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蛋糕、甜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