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070487号“悦食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46号
申请人:青岛海纳亨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70487号“悦食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68966号“食悦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45223号“悦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05667号“时渔食乐SHIYUSH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319838号“绿美润LVMEI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设计理念、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悦食鲜”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食悦鲜”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悦食”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甲壳动物(非活)、小龙虾(非活)、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虾(非活)、肉罐头、水产罐头、奶酪、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虾(非活)、牛奶制品、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熏肉、腌制肉、韩式烤牛肉、肉干、肉脯、肉(腌制的)、牛肉、羊肉片、加工过的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熏肉、腌制肉、韩式烤牛肉、肉干、肉脯、肉(腌制的)、牛肉、羊肉片、加工过的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甲壳动物(非活)、小龙虾(非活)、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虾(非活)、肉罐头、水产罐头、奶酪、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