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南派石窟造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989967号“南派石窟造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41号

       

      申请人:顺昌岩通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泉州海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89967号“南派石窟造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会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南派”泛指地域、“石窟”为佛教的建筑形式、“造像”为塑造物体形象,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2类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或与佛教相关等特点,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