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860608号“电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36号
申请人:广东蜂巢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60608号“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义变更前为“蜂巢科技技术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26329号“V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实际为同一主体,两商标间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8173号“电(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37904号“V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构成及整体外观均有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9月26日申请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三由蜂巢科技技术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29日经核准,权利人名义变更为广东蜂巢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属同一主体所有,故两商标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磁线圈、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在先申请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