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榴莲妈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809803号“榴莲妈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191号

       

      申请人:彭坚隆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09803号“榴莲妈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第32类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榴莲”是热带著名水果之一,原产马来西亚。申请商标“榴莲妈妈”使用在第32类果汁、以水果为主的饮料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