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094536号“源芯石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177号
申请人:苏州市源芯石英玻璃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4536号“源芯石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1735号“源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54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79612号“跃达电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与他人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源芯石英”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源芯”,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显著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芯片、芯片(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石英晶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多晶硅、半导体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纤维光缆、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纤维光缆、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玻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芯片、芯片(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石英晶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