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062347号“小鸟音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99号
申请人:北京小鸟听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2347号“小鸟音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64657号“小鸟果园”商标、第32597790号“小鸟微校”商标、第16022858号“小鸟网”商标、第36917752号“小鸟快验”商标、第3785503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同意出具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五处于初审环节,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共存同意书及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明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四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小鸟音响”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但其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且该共存协议对本案结论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