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29785号“千顺好太太
QIANSHUNHAOTAIT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003号
申请人:孟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9785号“千顺好太太 QIANSHUNHAOTAI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2669号“好太太”商标、第16214647号“好太太GOODWIFE”商标、第33275582号“好太太HATAITAI”商标、第30550914号“好太太HUTAITAI”商标、第18035191号“好太太GOODWIFE”商标、第16604074号“好太太HAOTAITAI”商标、第36526271号“好太太”商标、第36861317号“好太太HAOTAITAI”商标、第35554216号“好太太”商标、第34709505号“好太太GOODWIFE”商标、第34689193号“好太太HARTROTAI”商标、第30269194号“好太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九、十一、十二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已由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龙头、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核定使用的水龙头、消毒碗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千顺好太太”及其对应拼音构成,其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