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养正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079995号“养正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887号

       

      申请人:北京明心养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9995号“养正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21270号“养正学堂”商标、第13945396号“养正家族及图”商标、第15881575号“养正及图”商标、第16674265号“养正幼儿园”商标、第16674316号“养正书院”商标、第16698118号“养正早教中心”商标、第16774735号“养正商学院”商标、第17609754号“养正托管中心”商标、第20973352号“养正教育及图”商标、第20353245号“养正教育”商标、第26650226号“养正”商标、第26965573号“养正教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养正桩”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包含“养正”,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