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511208号“ORIGINAL HEY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897号
申请人:扬州市克瑞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1208号“ORIGINAL HEY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2554号“Origina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88697号“ORIGINALPOWER”商标、第8334358号“original”商标、第1982973号“ORIGIN”商标、国际注册第1452749号“origin及图”商标、第11150637号“ORIGINAL HEY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21524号“HEY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88714号图形商标、第15986494号“vcolco information及图”商标、第10450342号“ORIGINN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其作出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英文“ORIGINAL HEYD”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构图元素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陆地车辆用刹车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陆地车辆引擎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