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372423号“好药师
www.ehaoyao.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30号
申请人: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2423号“好药师 www.ehaoy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9631号“好药师网www.okyaosh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15559号“好药师haoyaos.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616928号“药师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广泛使用,已在公众中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云计算、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好药师”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标识“好药师”文字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药师365”亦均含有“药师”文字,含义存在一定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