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598769号“乐画Lehu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02号
申请人:康智达数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8769号“乐画Le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1808号“LEHUA及图”商标、第6826830号“LEHUA”商标、第21137125号“乐画云”商标、第21137250号“乐画云”商标、第26326620号“乐画云及图”商标、第17704430号“LeH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二、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中,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中,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六处于不予注册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资质及荣誉证明;
2、申请人产品检测报告;
3、申请人“乐画”商标的详细信息;
4、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及宣传情况;
5、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核准在“电子图书阅读器、视听教学仪器、教学仪器、动画片”商品上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在“绘画用纸”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在“图画”商品上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五现处于异议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六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核准在“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上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图画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尺(量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图书阅读器、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电子图书阅读器、分线盒(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经一定设计的中文“乐画”及其对应拼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量具、尺(量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