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环星 H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924336号“环星 H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21号

       

      申请人: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了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24336号“环星 H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4764号“环星HX及图”商标(以下陈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关联公司,该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9665号“星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451111号“星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70446号“兴利辉XNL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80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71771号“三伊天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33322号“SANYIT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589491号“H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读音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企业信息复印近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三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两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调节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息图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电器接插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HX”与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标识“HX”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动调节装置以外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电器接插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电动调节装置以外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