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62033号“茶马古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380号
申请人:昆明德沃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362033号“茶马古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或将对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3602809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113690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3113708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7897579号商标(引证商标六)、第5002899号商标(引证商标七)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8149337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第15409630号商标(引证商标五)及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引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摄影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核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摄影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李娇娜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