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金点原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541366号“金点原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91号

       

      申请人: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41366号“金点原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9297号“金点原子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34105号“金点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280149号“金点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74980号“金点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264515号“金锭原子 Jindinyuan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964189号“金鹰原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559759号“金铮原子 JINZHENGYUAN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第21698732号“金芯原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560053号“金芯原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078662号“金玷原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与第22199850号“金点原子 Gold At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将冲突的“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十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无效宣告程序已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九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车辆用电锁;电锁;生物指纹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无线电频率控制锁;数字门锁;验手纹机;信号哨子;电子钥匙卡”商品申请复审,故在其余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锁、验手纹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十核定使用的电锁、验手纹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十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十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十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用电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