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9771550号“Azalv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16号
申请人:阿佐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71550号“Azal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3283H号“asal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同日申请抽签阶段,一旦抽签失败,将被依法驳回,则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阻碍。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核准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zalvo”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标识“asalvo”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