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9086885号“HONEYWE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15号
申请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86885号“HONEY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47914号“Honey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2689号“Honey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商品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不予其核准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复审商品为除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以外的医药制剂等其余商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以外的医药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以外的医药制剂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