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484857号“PANE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36号
申请人:潘帕尼柯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4857号“PAN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6394号“Panera Bread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对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10777号“PAN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引证商标二的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于2020年5月27日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异议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PANERA”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两项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