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之城GOLD CE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408669号“黄金之城GOLD CENT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38号

       

      申请人:湖南黄金之城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8669号“黄金之城GOLD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00879号“黄金城HJC”商标、第33854332号“黄金之家”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宇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