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战旗直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513594号“战旗直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48号

       

      申请人:杭州战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3594号“战旗直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22189号“战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等待其撤销案件审结结果。二、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51153号“战旗农坊”商标、第29687627号“战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战旗直播”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战旗”,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