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245974号“Supernb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81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45974号“Supernb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64202号“超能宝宝SuperBB”商标、第17319295号“Superb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仅部分商标类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0147号“N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第31025521号“N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撤销决定书、引证商标四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两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upernbb”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文字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