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01329号“AUTOMAX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6091号重审第0000003003号
申请人:GRAPHIC PACKAGING INTERNATIONAL,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6091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01329号“AUTOMAX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8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商标局已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9131号“AUTO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胶带分配器(机器)、包装机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并予以公告,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切割机等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胶带分配器(机器)、包装机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在胶带分配器(机器)、包装机商品上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胶带分配器(机器)、包装机商品上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其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机,即用于圆柱形容器的纸板打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切割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