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REFRA ACADEM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627号“REFRA ACADEM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984号

       

      申请人:REFRATECHNIK HOLDING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627号“REFRA ACADE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备开设“学会/学院/研究院”的资质和能力,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为了适应其开设培训课程的需求,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及宣传报道、培训证书、课程材料及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EFRA”、“ACADEMY”构成,其中“ACADEMY”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用作商标进行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商标商标使用及注册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类似情形获准注册商标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