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NAMBAW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099978号“NAMBAW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24号

       

      申请人:瓦努阿图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9978号“NAMBAW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1834号“NANBOWAN 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其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96期),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水(饮料);矿泉水;花生牛奶(软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纯净水(饮料);饮料制剂”。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