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雷公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807148号“雷公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91号

       

      申请人:湘潭上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07148号“雷公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8166号“雷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25738号“雷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3977号“雷公 LEI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雷公鸭”与引证商标一“雷公”、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文字“雷公”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海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雷公鸭”是湖南一道经典名菜,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熟肉罐头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