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人民新力 IPOWNOV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901430号“人民新力 IPOWNOV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13号

       

      申请人:人民新力(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1430号“人民新力 IPOWNOV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593号“人民”商标、第12994736号“人民”商标、第23388242号“人民”商标、第28787384号“人民”商标、第101121号“人民”商标、第18160530号“人民塑力”商标、第8286841号图形商标、第21425803号“酷爱斯 CA”商标、第23763449号图形商标、第23760878号“Platinum audio及图”商标、第11896930号“AC”商标、第7417697号“YanRong及图”商标、第8266270号“安测 A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六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