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82923号“宏济堂名医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130号
申请人: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2923号“宏济堂名医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15122412号商标、第15122451号商标、第15132341号商标、第15132358号商标、第151223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商标同意书证明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