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089502号“装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751号
申请人:朱小星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9502号“装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37034667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放弃部分服务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2642025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