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981978号“儿童电影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759号
申请人:山西刘烨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81978号“儿童电影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儿童电影网”作为商标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直接标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