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726234号“冲关作文www.chongguanedu.
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215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长安区佳鑫诺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6234号“冲关作文www.chongguaned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注册申请阶段驳回理由: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第35322082号商标、第8594363号商标、第22130001号商标、第5856209号商(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识别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所指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送了《评审意见书》。
针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申请人发表如下申辩意见: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