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PATAGON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8999616号“PATAGON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17号

       

      申请人:南方山谷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维纳康佳阿拖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7日对第18999616号“PATAGON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英文“PATAGONIA”为西班牙语种的“巴塔哥尼亚”,属于公众知晓的外观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作为公众知晓的外观地名,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巴塔哥尼亚在百度百科及维基百科上的查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所含西班牙文字“PATAGONIA”并非中国公众所熟悉和常用的外文语种,相关公众对该等西班牙文字的认读和理解能力有限,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文字与阿根廷境内的高原地貌名称在含义上形成唯一且确定的对应关系,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产生误认,不属于通用名称并未表示质量等特点,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检索结果;
      2、媒体报道的检索结果;
      3、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
      4、酒庄的新闻报道;
      5、营业执照、合同、宣传材料及活动照片等(光盘)。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实际有效的使用证据来证明其市场知名度和声誉。答辩人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汽酒;起泡葡萄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由纯字母“PATAGONIA”构成,而“PATAGONIA”并非商品的通用名称,且该文字使用在指定的“葡萄酒;汽酒;起泡葡萄酒”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由英文“PATAGONIA”构成,其“PATAGONIA”具有明确含义即“巴塔哥尼亚”,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