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791853号“levallet papill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13号
申请人:奥诺联盟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7日对第32791853号“levallet papill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876472号“LAVILLE PAVILLON”商标、第22800956号“LP LAVILLE PAVIL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系恶意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商号及在中国相关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的“LACILLE PAVILLONC”系列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和“傍名牌”的恶意性。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系列产品的介绍和销售信息;
2、产品户外广告招牌;
3、中国市场最具竞争力进口酒证书;
4、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及企业信息;
5、被申请人“牛二”系列商标及百度百科有关“牛栏山二锅头”的介绍;
6、裁定及判决书的打印件等(光盘)。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其授权公司的授权证明材料,且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LAVILLE PAVILLON”及“拉唯亭”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32785995、32792717、29254060商标的流程信息档案;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部分共存案例;
3、“牛二”的百度百科介绍;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国粹”系列商标列表;
5、被申请人官网资料;
6、被申请人官网资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均不予成立。
被申请人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共有协议、转让公告;
2、获得荣誉;
3、店铺外观图、超市内部销售图;
4、赞助合同;
5、不予注册决定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共存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其中“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双方商标在隔离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levallet papillon”与申请人商号尚有一定的区别,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