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664629号“J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779号
申请人:南京君哲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64629号“J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4305号商标、第10777517号商标、第39056577号商标、第39056578号商标、第39056576号商标、第16543613号商标、第25285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近似。引证商标三、四、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且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无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现为有效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均包含“JZ”,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