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511798号“秀韩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8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1798号“秀韩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5681号“秀 Ra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68062号“e秀 M.X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847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23360号“V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23324号“秀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15142号“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251558号“M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28919号“U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438810号“秀 CO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无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引证商标三虽然为图形,但其易使消费者认读为“秀及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相比较,均含有显著标识之一的“秀”文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