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602774号“西固陈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786号
申请人:上海依盛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02774号“西固陈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西固”不是显著识别部分,不影响整个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西固”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