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笑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513093号“喝笑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225号

       

      申请人:云南昌宁红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3093号“喝笑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喝笑了”是一种云南方言,有特殊含义,寓意产品优良,尝试了之后很满意,是具有云南地方特色的商标标识。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喝笑了”构成,“喝笑了”为口头用语,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