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转让_“三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600122号“三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717号

       

      申请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前申请人:上海游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00122号“三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7967号“三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76226号“三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01118号“三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名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72426号“三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不类似。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1、本案申请商标于2020年5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承继声明,申请商标已核准转让于申请人,申请人承诺自愿参与后续评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已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4、鉴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名义一致。加之,引证商标三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三体”构成,与引证商标四文字“三体”文字构成相同,整体难以区分,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用调味品、可可、咖啡、加奶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巧克力酱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咖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