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595790号“三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715号
申请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前申请人:上海游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95790号“三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于2020年5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承继声明,申请商标已核准转让于申请人,申请人承诺自愿参与后续评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2349号“三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爽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