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587227号“三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713号
申请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前申请人:上海游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7227号“三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于2020年5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承继声明,申请商标已核准转让于申请人,申请人承诺自愿参与后续评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鉴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1249号“三体”商标、第21890398号“三体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