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51644号“美 CHOCOLA B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82号
申请人:卫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1644号“美 CHOCOLA B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154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52524号“美 美善堂 MEI SHAN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84002号“美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85059号“美 at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77657号“美好祝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已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3、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已被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牛津高阶英汉 词典》对“atom”的解释、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龟苓膏、蜂蜜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五在茶等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易使消费者认读为“美及图”。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美”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美”、引证商标三“美美”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医药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