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439930号“创合迅COHEC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236号
申请人:南京创合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9930号“创合迅COHEC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1735号“COHERENT”商标、第32170796号“COHERENT及图”商标、第9779219号“星际时代及图”商标、第11224445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