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9406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40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40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26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9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35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据此,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活动、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视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翻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