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LEK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4330号“SLEK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73号

       

      申请人:BNS BERGAL,NICO & SOLITAIRE VERTRIEB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330号“SLE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45014号“丝界 SLL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处于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LEKER”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SLLKER”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垫(鞋中底)、非矫形用鞋垫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