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789133号“ 跨境通科技CROSS THE
BOR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111号
申请人:惠客通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9133号“ 跨境通科技CROSS THE BOR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53415号商标、第9860561号商标、第32368783号商标、第276136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20年5月26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 跨境通科技CROSS THE BORDER”构成,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提供道路和交通信息、运输咨询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已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文字“ 跨境通科技CROSS THE BORDER”构成,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提供道路和交通信息、运输咨询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