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258640 -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56号 - 申请人:美可帮产品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258640号“aegi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56号

       

      申请人:美可帮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58640号“aeg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6632号“艾吉斯AE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18632号“安吉狮AE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29202号“AEG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479417号“AE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均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雨水管;非金属铸模;非金属广告栏;涂层(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铸模;涂料(油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雨水管;非金属铸模;非金属广告栏;涂层(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