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093499号“津贝德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115号
申请人:天津周凤和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天津梓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3499号“津贝德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未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是商品还是服务;关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品质,所提标准不存在。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响应国家号召,更好的服务于农民集体,拟定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虽然存在瑕疵,但绝非恶意。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津贝德粮”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为集体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小麦、谷(谷类)、玉米、未加工的稻、豆(未加工的)、活鱼、虾(活的)、甲壳动物(活的)、新鲜水果、活家禽商品上。
2、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津贝德粮”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的内容为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所经营商品质量方面的具体要求。小麦按照GB1351-2008国家标准执行;谷(谷类)按照GB/T17891-2017国家标准执行;玉米按照GB/T21017-2007国家标准执行;未加工的稻按照GB/T21719-2008国家标准执行;豆(未加工的)按照GB1352-2009国家标准执行;活鱼按照GB/T27638-2011国家标准执行;虾(活的)按照GB2740-94国家标准执行;甲壳动物(活的)按照GB10136-2015国家标准执行;新鲜水果按照GB14891.5-1997国家标准执行;活家禽按照GB2724-1981国家标准执行。经查询,GB/T27638-2011为活鱼运输技术规范标准,并非活鱼产品标准。GB2740-94国家标准、GB2724-1981国家标准已经废止,其余标准均有效。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工标网网站上查询的国家标准信息予以佐证。
经复审认为,鉴于GB/T27638-2011为活鱼运输技术规范标准,并非活鱼产品标准;虾(活的)执行的GB2740-94国家标准、活家禽执行的GB2724-1981国家标准现已废止,因此申请人将申请商标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在活鱼、虾(活的)、活家禽商品上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商品品质的要求。申请商标在除活鱼、虾(活的)、活家禽以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鱼、虾(活的)、活家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22日